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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一)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 
    1. 作業流程

    含文

     

     

    2.組成成員:
    (1)行政會議: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校內一、二級學術與行政單位主管、附屬醫院院長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若干人組織之。
    (2)校務會議:由校長、副校長、教務長、學務長、總務長、研發長、資訊長、國際長、通識教育中心主任、進推長、各學院院長、衛生政策暨健康照護研究中心主管、各系所主管、學位學程主任、附屬醫院院長、管理發展中心中心主任、事業長、圖書館館長、秘書處主任秘書、公共事務長、人資長、財務長、環安長、體育長、人研長、軍訓室主任、教師代表、職員代表、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組織之。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,其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二分之一,教師代表中,具備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,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人數之三分之二為原則,每一學院教師代表不得超過教師代表總數之二分之一。其餘並選出職員代表、學生代表及其他有關人員代表各若干人,學生代表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十分之一。

     

    (二)學雜費調整研議過程之各項會議紀錄、學生意見與學校回應說明

    近年本校未調整學雜費費用,故無相關研議調整學雜費過程之相關資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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