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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一)研議調整學雜費收費基準之校內決策方式、組成成員及研議過程

    1. 目的:為確立經營方針、規劃收支、有效利用資源、預計收支風險及控制業務進行,達成既定營運目標,特訂定本校(院)預算編審與執行之處理程序。

     

    2. 預算編製原則:

    (1)各單位預算編列包含各項收入概算及經費需求兩大部份。
    (2)各單位參照本校(院)中長期發展計劃及依年度業務計劃,就其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。
    (3)各單位編列各計劃所需經費時,應儘可能確實估列計算,以免低列預算而無法達成目標,或高估預算以致影響其他必要計劃之實施。計劃完成時期超過一年度者,應檢附計劃經費總額及各年度分配數額之明細表。
    (4)學校各單位之經費預算(專案除外),依預算會議決議之分配原則辦理;各學院得以院務會議決議之方式分配予各學系所(含院經費),各學系所於系所會議中通過系所經費使用原則與金額。
    (5)各一級單位彙整所屬二級單位之計劃優先順序排列表後,加以研究討論,另表排出優先順序表彙報財務處,財務處就一級單位優先順序表加以審核。
    (6)財務處將各單位所編之概算表加以核計,並擬具初審意見,連同各項收入預估數,併協調各一級單位擬具修改意見,簽請校(院)長核定優先順序及預算數額。
    (7)預算彙總後,依序由預算會議、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,並須於規定期限內報教育部核備。

     

    3. 預算編製內容:預算編製內容區分為收入、成本與費用預算。各預算項目與負責編製單位摘要如下:

    收入預算:

    NO 項目 說明 編列要點
                1       學雜費收入   學費、雜費、實習實驗費、學分費等收入。 (1)教務處根據上、下學期預估學生數。
    (2)財務處依據學雜費徵收標準概算。
    2 推廣教育收入 凡學校依規定設置推廣教育班,向學員所收取之費用皆屬之。 進推處預計上、下學期開設課程及學員數人數概算。
    3 產學合作收入 政府機關、事業機構、民間團體、學術研究機構及研發成果等。 (1)預計辦理產學合作計畫,如科技部、教育部等委託專案及產學合作計畫。
    (2)研發處、事業發展處、人研處預計合作計畫編列。
    4 補助及受贈收入 教育部補(獎)助款、其他機關補助收入、捐款收入。 (1)獎補助款收入由秘書處預計概算編列。
    (2)受贈收入由公共事務處預計概算編列。
    5 其他收入 試務費收入、住宿費收入、汽機車收入、成績單證明書、場地清潔費、雜項收入等 (1)試務費收入由教務處預計各項招生試務收支計畫概算。
    (2)其他收入由各業務主辦單位提供預計收入,財務處依前一年度收入經驗值預估。

     

    4. 預算執行要點:

    (1)預算之執行以統收統支為原則,所有收支非經會簽財務處及校方核准,不得為預算外收支之處理。
    (2)所有收入一律按收入程序繳交入庫,不得有預算外收支之挪用、抵支情事。
    (3)各單位請購(款)或核銷經費應按預算編號逐按註(簽)明於有關文件上,俾利財務處執行預算控制作業。
    (4)各項預算執行應依據預算執行準則及相關辦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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